嗨嗨大家,我們先前有針對美髮業以及生輔員撰寫了貼文,終於要來寫大家敲碗很久的餐飲業了(歡呼)。由於如果要對於餐飲業在實務上遇到的勞動問題來討論的話,哪怕是開個三小時的講座都可以,但為了縮短篇幅並讓大家更能聚焦於自身的疑惑,我們整理了前陣子在IG限動收到的回覆,有興趣的趕快看下去吧~
🍜工作強度高,但薪資沒比較高
其實每個工作都有自己面臨到的工作壓力或辛勞之處,但不得不說,餐飲業的確是其中「CP值」較低的行業,因為大多需要在很早的時間出勤或很晚的時間下班,週末或連假期間最為繁忙,但整體來說薪資卻沒有比較高。我們到勞動部建置的「職類別薪資調查動態查詢系統」中來檢視108年度餐飲業受僱員工的總薪資、經常薪資與非經常薪資等指標(最新只能查找到108年度的資訊),可以看到如果是餐飲業的基層服務員(外場)或廚房幫工(內場)等職務,以月為單位的平均總薪資也不會超過24K,這也難怪不少人在找新工作時,比起從事餐飲業更傾向於從事自由程度較高的外送工作了。
🍜休假不固定且沒有正常七休一?
週末與連假絕對是餐飲業者最繁忙的時候。在105年底一例一休剛修法上路時,有些餐飲業者就貼出公告表示「因應一例一休,週六日及連假加收OO%費用」,但事實上,勞基法並無規定週六或週日必定為「例假」或「休息日」,而是要求事業單位應匡列出七天的週期,並在週期內排定至少一例一休,如果真的沒辦法給這麼多休假,則應另外計算休息日加班費。
此外,餐飲業也是適用「四週變形工時」的行業別,與之前介紹過的美髮業類似,只要經過勞資會議同意後,甚至可以不受七休一的限制而讓員工連續工作超過六天,但這也只是增加了更多排班的彈性而已,不代表餐飲業的休假天數較少或工時較長。至於國定假日的部分,只要出勤時有發給加倍工資或協商調移休假,仍然可讓餐飲業的員工與其他行業有一樣的權利。
🍜有客人快來加班,沒客人就砍班?
有些餐飲業會有顯著的淡旺季,如果是可預期的話那雇主還可以在排班時事先考慮與規劃,但有時候總是會遇到不可預期的意外,例如颱風天、下大雨或甚至店門口施工,都會讓生意受到不小的影響,然而,店家可以因此就無預警地砍員工的班嗎?假如勞資雙方已經有事前約定好應出勤的班別,則到了約定出勤日那天雇主卻因不可歸責於勞方的原因而要求別來上班或提早下班,其實勞方是可以依照民法第487條規定主張雇主「受領勞務遲延」,進而要求給付原本排班時段的工資的。
除了單純的砍班外,有時候也會聽到有人表示店家對於月薪制正職員工是採用「欠工時」或「負時數」的方式處理,也就是在生意不好時,要求員工先用自己的假期(例休、國假調移或特休),如果假別用完後,接著再要求先記錄積欠店家的工作時數,以後再慢慢加班補還。我們過去在部落格中就有寫過一篇有關「負時數」的解析文章,結論就是跟上述的砍班一樣,雇主是不能用此方式來規避掉責任而將經營風險轉嫁到勞工身上的。
🍜工作與休息時間不固定
除了上述提到的砍班問題,餐飲業應該也很常遇到工作時間與休息時段不固定的情況。例如遇到繁忙的時候被要求提早上班,或是客人因為訂位遲到、聊天聊到打烊了都還賴著不走導致員工需要加班處理等,都是導致工時不定的原因。先不論是哪種原因所導致,對於勞方來說,只要總共的工作時間超過約定的「正常工時」(原則上是8小時)後,雇主就應依法給付加班費或協議補休,另外依照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規定,工作開始、終止之時間以及休息時段,都是勞資雙方應在勞動契約中約定的事項,就算沒有特別書面約定,最好也應在排班表中寫清楚應上下班的時段,當有超過該時間時,雙方便能夠清楚地知道是否應計為加班時數。對於資方來說,如果想避免支付加班費的話,可能就得有技巧性地錯開不同員工的班別,或考慮打烊後叫員工先走自己留下來洗地了(誤)。
至於休息時間的部分,依照勞基法第35條規定,勞工只要繼續工作四小時就至少應有三十分鐘的休息時間,不過如果工作具有連續性或緊急性的性質,雇主就可以在工作時間內另外調配休息時間。但我們是認為這項但書規定在實務上大多會被濫用,如果資方所經營的事業是可以預期哪些時段較為繁忙的話,應能事先安排人力讓員工能獲得充足的休息時間,避免長時間連續工作而提高了發生職災的風險。
最後再來說明一下餐飲業常見的「兩頭班」情況,也就是店家要求員工只要在早上與晚間的時段出勤即可,中間會有一大段時間屬於「空班」(休息),舉例來說,某店要求員工早上9時30分至13時30分出勤(4小時)、17時30分至21時30分(4小時),空班休息時間為13時30分至17時30分,這樣的排班是否合法呢?
事實上,一般的休息時間指的是「勞工得自雇主指揮、監督狀態下脫離,並得自由利用之時間 」,因此如果員工在上述的空班時段不需要顧店,甚至可以自由外出、回家等,那該時段就不算是工時,自然不會有超時工作或須給加班費的情形了。不過由於這類班別還是會讓勞工實質上減少了一天可自由運用的時間(畢竟下午休息也沒辦法做什麼),因此勞資雙方最好事前能溝通清楚上班時段,避免產生爭議。
其實餐飲業還有非常多可分享的小主題,以後有機會的話再來針對某個細節進一步分享囉~
追蹤 @workforce.tw
獲取更多勞動法令小知識
勞基法第13條但書 在 謝立聖插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朋友板上的圖+文資料:
如果不相信工會的作用, 或是覺得勞工沒有協商能力而且一定會被資方逼迫同意新修勞基法裡面的 "彈性條款", 那這次勞基法修法肯定會被當作是往很爛很爛的方向走, 而自然底下的這一串條文也都不用看了.
然而真的是這樣嗎?
跟原版勞基法相比, 剛剛三讀的勞基法制度真的有修惡嗎?
修正條文對照: https://drive.google.com/…/1z-wVjGW7Yb4JMlJpiMA-Waz84D…/view
(第一張圖片修改自林長楊醫師的懶人包 https://goo.gl/DwqPPF)
----------------------
1. 加班工時
"...... 但雇主經工會同意, 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 經勞資會議同意後, 延長之工作時間, 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 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 "經工會同意/勞資會議同意後"
----
2. 加班拿加班費或換補休
"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 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 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 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前項之補休, 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 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 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 "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
==> "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也就是說, 並不存在拿補休換錢只有 1:1 或是拿不到錢的情況 ........
----
3. 休息時間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 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
雇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 應經工會同意, 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 經勞資會議同意後, 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 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 "經工會同意/勞資會議同意後, 始得為之"
----
4. 例假調整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得將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 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 應經工會同意, 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 經勞資會議同意後, 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 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 "經工會同意/勞資會議同意後, 始得為之"
----
5. 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 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 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 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 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 雇主應發給工資。"
==> "經勞雇雙方協商"
==> "未休之日數, 雇主應發給工資"
----
勞基法第13條但書 在 竹科大小事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勞動契約小百科】
你知道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嗎?你知道兩者的區別嗎?對勞工的影響在哪?先來複習一下主要的差異
【勞動契約小百科】
你知道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嗎?你知道兩者的區別嗎?對勞工的影響在哪?先來複習一下主要的差異(https://goo.gl/YGdi4y)~
如雇主要終止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的勞工時,需要有「法定事由」(勞基法第11條、第12條、第13條但書 https://goo.gl/rn7jCD)。
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不定期契約或「提前」終止定期契約時,就要依法給付資遣費、預告期間及謀職假,不過定期契約期滿就自然終止,並不適用上述的規定喔!
▶資遣費、預告期間及謀職假:https://goo.gl/9KUFh4
#勞動契約 #定期契約 #不定期契約
勞基法第13條但書 在 勞動基準法相關契僱重點簡介 的推薦與評價
一、勞動基準法(含勞動契約)規範重點簡介 ... 勞動契約→勞基法第二條第六款「謂約定勞雇關 ... 雇主依11條或13條但書終止勞動契約者,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規. 定:﹝勞 ... ... <看更多>
勞基法第13條但書 在 勞基法第11條 的推薦與評價
先來複習一下主要的差異(https://goo.gl/YGdi4y)~ 如雇主要終止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的勞工時,需要有「法定事由」(勞基法第11條、第12條、第13條但書... ... <看更多>
勞基法第13條但書 在 看板Examination - [課業] 勞基法第13條但書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各位板友好
勞基法第13條: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
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
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
請問這個但書,其適用是否以第11、12條之事由為前提?
我知道這裡勞委會見解是勞工惡意行為時仍得終止契約(78台勞動三字第12414號)
但是似乎沒有提到這個惡意是否係指勞基法第12條第一項各款事由
而補習班的教材似乎是直接把他當作獨立的終止契約事由(亦即與第11、12條無關)。
然以體系解釋來看(但書係本文之例外規定),應該是本來雇主得依法解除契約,
亦即依第11、12條得解除契約,卻因13條本文例外不得解除契約,而又因同條但書
再例外得解除契約,是以13條但書之適用,應同時符合
(1)11或12條各種事由之一 (2)13條本文 (3)13條但書
而不是只符合13條但書即可終止契約
然而第16條第一項卻將11條與13條但書並列,似乎解釋成獨立的終止契約事由也說得通
究竟應該採何種見解? 十分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18.52.9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72202698.A.F5A.html
※ 編輯: googleit (122.118.52.94), 08/26/2016 17:37:59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