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響人民權益重大的行政程序寄存送達 應增訂生效日】
❗(文長慎入,但是真的很重要)❗
相信大家一定有遇到行政文書的送達。這些文書,可能是一張交通事件裁決書,一張所得稅複查決定書,也可能是申請勞保給付的審定書。
法律上的「送達」,就是將這些文書依一定之方式,交付給收件人,或者讓收件人有知悉文書內容機會。
送達的方式有很多種,有由行政機關自行或利用科技設備的送達,有交給郵局的郵政送達,有囑託其他機關的囑託送達,有黏貼公告通知可以領取的公示送達,也有將文書寄存在公所或警察機關的寄存送達等等。
而一旦文書送達,就會相應發生一定的效果,例如行政處分生效、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中斷等等,也涉及人民對這些行政行為不服的時候,要從什麼時候開始算可以救濟的期間。也因為送達涉及行政行為的效力和救濟,送達生效的時間點,就和人民的權益息息相關。
今天的主角是寄存送達。
行政程序法第74條第1項規定:「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依據這條規定,如果不能在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甚至其他地方碰到受送達人,也不能對其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送達的時候,可以將文書放到公所或派出所,並在門口貼一張通知書、信箱放一張通知書,送達就立刻、馬上完成了。
沒錯,立刻、馬上。也就是說,如果受送達人在外地工作,或者剛好出國旅行,一回到家才發現哎呀好像有什麼公文要去派出所領,甚至通知單掉了等等原因而沒注意到,可能等到受送達人發現的時候,一切早就來不及了。(還有一種更瞎的,就是以為行政程序的寄存送達生效日和其他法令一樣,都是過十天才生效,然後算錯救濟期限……。)
其實,也有不少行政訴訟庭的法官,覺得這樣的規定可能違背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而違憲,因此聲請大法官解釋。
但是,今年11月20日作成的釋字第797號解釋,認為:「行政程序法第74條關於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之程序規範,尚屬正當,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無違。」
然而,在現代社會的生活模式下,寓居外縣市工作,或者短暫出國旅行等等短暫離開戶籍地的狀況,其實並不罕見。也不是每一個人的戶籍地,都有管理員收信或他人同住。因此一律丟幾張通知書就當作送達的作法,是不是妥當,也有問題。
事實上,大法官在釋字第797號解釋的理由書裡,也表示:「系爭規定所設寄存送達之程序及方式,固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已如上述,然為求人民基本權利獲得更為妥適、有效之保障,相關機關亦非不得參酌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及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等規定,就寄存送達之生效日或其救濟期間之起算另為設計,併此指明。」(順便一提,訴訟法上的寄存送達生效日,都是10天)
換句話說,如果認為要給人民權利更為妥適、有效的保障,在行政程序法上多個寄存送達生效日規定,其實會更好。
其實,關於行政程序法上寄存送達生效日的規定,法務部從2010年開始,就多次徵詢機關的意見。在2010、2015和2016年徵詢意見時,大部分的行政機關都認為增加生效日是好的(除了考選部),但到了2019年3月行政院會議結論,認為增加生效緩衝期不符合行政需求之後,大部分的機關也風向一轉,認為不要有生效日的規定比較好。
然而,依據黃虹霞大法官釋字第797號解釋不同意見書中的整理,這些機關如果不是將機關的方便置於人民程序保障之上,就是根本搞不清楚法律的要件。
例如,有機關認為增加作業時間,會造成行政成本。然而,對機關來說只是增加十天的作業時間,但對人民來說,卻可能是行政處分還能不能救濟的問題。
又例如說,考選部始終認為會嚴重阻滯試務工作。然而,考選部提出諸如「否准應考人身障應考權益輔助措施之申請通知」、「不予退費通知」和「應具備文件資料不全補正通知」等等行為,不是不可能影響考試工作(退費影響考試?),就是可以採取事後補正等變通方式辦理。
有些機關主張的理由,在法律上也站不住腳。
例如,銓敘部認為退撫案件應儘早送達生效,避免申領人於10日內發生喪失請領資格情事。先不論被寄存送達的申領人,不知道文書存在怎麼去請領的問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5條喪失申請退撫給與權利之事由類型:包括1.死亡 2.褫奪公權終身 3.犯內亂罪、外患罪 4.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5.故意致該人員或具領受權之遺族於死。同法第70條第1項,並規定應命當事人於一定期限內繳還自應暫停、喪失、停止請領權利之日起溢領或誤領之金額。
除了申領人是否值得保護的問題以外,就算送達時生效,也多領不到多少錢。
也有機關認為,裁罰、限期改善、保全、限制出境等處分具急迫性及時效性。然而,保全或限制出境等處分,根本不是以送達受限制出境人為處分之生效要件。而「限期」改善的狀況,往往也是非急迫的情形。此外,如果真的有遇到急迫的狀況,本來也可以依據各個特別法或行政執行法第4章即時強制的規定,採取緊急或保全措施。
其實,各機關考慮的方式,太瑣碎也太先射箭再畫靶了。我建議還是要這樣思考:
1⃣行政程序法是普通法還是特別法?
2⃣原則上應否給予人民程序保障?
3⃣大多數狀況下,有10日期間是否會窒礙難行?
4⃣例外狀況,得否於個別法令另定之?
如果上面的答案都是「Yes」,那就在行政程序法上,讓人民基本權利獲得更為妥適、有效的保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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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裁決書的話代表之前有違規未處理,
而依照行政罰法第27條的規定,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要在三年內開立裁決書並完成送達程序,
才能再進行下一階段的強制執行。
裁決書通知跟原始罰單是不一樣的東西,
所以並不會附上原舉發的照片,
照片才是會隨著原始罰單一起寄送的。
所以沒辦法一起寄送的原因是因為照片只有舉發單位才會有。
蠻多沒收到罰單的情況卻在之後收到裁決書的通知,
很有可能是以下的情況:
1.地址未變更。
很多人搬家或未住在原本登記的車籍或駕籍地址,
而導致原始的罰單未送達到本人手上,所以才沒有收到罰單。
(裁決書是以戶籍地或是已增設後的通訊地址寄送的。)
2.增設地址前後的時間差。
有人會記得要去增設通訊地址,
但是早在增設之前罰單就已經寄出到原始的地址而導致未收到罰單。
3.寄送過程有瑕疵。
地址完全沒有問題,但卻沒收到原始罰單的招領通知!?
就有可能是招領通知單被撕走或是自己遺漏或郵差送達問題....等
4.原始登記地址就錯了。
一開始監理站的地址就打錯了,導致一路錯到底就沒收到罰單。
※沒收到罰單卻算逾期加罰!?除了簽收完成送達以外,
也有寄存送達或公示送達的合法送達程序,只要有完成上述的送達程序,
逾期就會開始加罰。(有興趣可以自行搜尋寄存與公示送達的情況)
再來就是說明違停罰單的情況:
1.拖吊
只要繳交移置費與保管費就能領車,罰單會事後交寄車主或領車時簽單,
有些人會以為放車等於全繳清,其實不然。
2.逕行舉發-1
就是員警自己開單的,至於標示聯的部份就要詢問警察是否要張貼了,
但有照片顯示違規屬實,就可以開單舉發。
3.逕行舉發-2
民眾檢舉的案件,這一類的案件現在非常的多,被檢舉屬實就真的沒話說了。
收到裁決書的話,可以在簽收的30日內向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是自己的權利!
要提出申訴也行,申訴成功查明送達有問題,就會改為原本低罰的情況。
但申訴失敗的話,因為申訴回覆大概都會超過提行政訴訟的時限,
到時想要再提行政訴訟的話,法院可能就不受理了,所以請原PO考慮清楚。
而裁決書都是原始罰單已經逾期60日的最高罰鍰金額,
如果只是想收到照片確認違規屬實再繳也可以,
但是超過處罰主文的繳納日期的話,條碼會失效,
變成將來繳納會比較麻煩(到監理站或裁決處.所.中心現場繳);
或手續費比較高一點(下方有三段式條碼可由超商多媒體機列印手續費13元)這樣。
如果想要真正了解狀況的話,還是請打電話跟應到案處所的機關詳細詢問會比較清楚。
※ 引述《rainbow947 (原來我已經是大叔)》之銘言:
: 今天下班收到一張''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 收到當下真的覺得有夠悶
: 剛才爬了文
: 但找不到跟我有類似狀況的文章
: 所以想直接問問看有沒有人有類似的經驗
: 以下是我的狀況:
: 違規事實: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 違規時間:106.02.19
: 應到案日期:106.04.24
: 狀況是這樣:
: 其實我是今天收到裁決書才知道我被開了一張罰單
: 也因此我的罰金也從600元增加到900元(逾期未繳款)
: 問題:
: 1. 從違規事實發生後,我從被收到類似罰單的掛號信
: 在這樣的情況下
: 我可以去申訴逾期未繳款而造成額外的罰金嗎?
: 2. 在我收到裁決書後
: 說實話我根本不記得2/19到底是在什麼情況下被開這張罰單
: 另外我也很肯定在這期間我沒有簽過任何一張違停罰單
: 而在裁決書上面,也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說明我真的違停
: (是有聽說正常照片會跟罰單一起寄到~但我就是沒收到)
: 這樣的情況下我可以主張收到罰單及證明前不執行罰金繳納嗎?
: 以上還請各位前輩或有這樣經驗的朋友們能夠告訴我我該怎麼做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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